(2015)南长民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顾培军与黄志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培军,黄志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长民初字第62号原告顾培军,居民。委托代理人姜书明,连云港市法院离退休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者。被告黄志牛,居民。原告顾培军与被告黄志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尹凤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培军及其委托代理人姜书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志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顾培军诉称,2014年1月30日,陈广丽因经济困难,由被告黄志牛担保向原告借款6000元,承诺2014年5月至6月还清借款。借款到期后,陈广丽及黄志牛以种种理由拖欠不还。为此,原告现起诉要求判令被告黄志牛偿还借款60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黄志牛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陈广丽因经济困难向原告借款6000元,于2014年1月30日出具借条一张交原告收执,并由被告黄志牛签字担保,该借条载明“借条借到顾培军陆千元整5月份-6月份还清借款人:陈广丽担保人:黄志牛2014.1.30”。借款到期后,经原告索要,陈广丽及黄志牛拒不还款,原告遂于2014年11月11日诉来本院,要求陈广丽及黄志牛偿还借款本息。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顾培军因无法查找陈广丽下落,故自愿撤回对陈广丽的起诉,要求黄志牛承担担保责任,原告放弃要求被告给付利息。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借条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陈广丽向原告顾培军借款6000元,该事实有原告陈述及陈广丽所立借条予以证实,并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原告与陈广丽之间形成合法的借贷关系。被告黄志牛为该笔借款提供保证担保,但对保证方式没有明确约定,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未明确为一般保证方式的,应当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因原、被告未约定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本案未超出担保期限,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黄志牛承担担保责任,偿还借款6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黄志牛在偿还该款后,有权向陈广丽追偿。关于借款利息,原告在庭审时自愿放弃该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志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顾培军借款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黄志牛负担,原告顾培军已预交,被告黄志牛在兑现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顾培军。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5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员 尹凤佩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法官助理 高 涛书 记 员 王广太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