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艾喜芝与王清泉健康权、生命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喜芝,王清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218号原告艾喜芝,女,1972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榆树市土桥镇祥顺村11组。被告王清泉,男,197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榆树市土桥镇光明街道。本院在审理原告艾喜芝诉被告王清泉健康权、生命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艾喜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薄清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未金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