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湖浔执民字第9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3
案件名称
薄坤发与赵国峰、张伟峰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薄坤发,赵国峰,张伟峰,沈其英,张百荣,张长妹,苏丽霞,凌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湖浔执民字第934号申请执行人:薄坤发。被执行人:赵国峰。被执行人:张伟峰。被执行人:沈其英。被执行人:张百荣。被执行人:张长妹。被执行人:苏丽霞。被执行人:凌兵。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薄坤发与被执行人赵国峰、张伟峰、沈其英、张百荣、张长妹、苏丽霞、凌兵民间借贷纠纷的(2014)湖浔执民字第934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7734164元,已使申请人受偿执行款人民币4810911.95元,尚余人民币12923252.05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湖浔执民字第934号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震云审判员 郑子浩审判员 范 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陈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