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扬广执字第007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徐爱国与徐纪兰排除妨害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爱国,徐纪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扬广执字第00770号申请执行人徐爱国。被执行人徐纪兰。关于申请执行人徐爱国与被执行人徐纪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2013)扬广民初字第09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现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认为,本案现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可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2013)扬广民初字第097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本案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审判长 伞波仁审判员 张 涛审判员 张 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杭际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