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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4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457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被告赵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自愿撤回对赵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孙运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朱文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