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酉法民初字第006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14
案件名称
田某某与符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酉法民初字第00653号原告田某某,女,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被告符某某,男,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原告田某某诉被告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证据不足,需继续收集证据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田某某负担,余款120元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张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朱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