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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拱民特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周敏、俞爱凤等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敏,俞爱凤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拱民特字第8号申请人:周敏。被申请人:俞爱凤。委托代理人:周健。申请人周敏要求宣告俞爱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周健作为俞爱凤的代理人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周敏系俞爱凤的次子。周敏称,2008年,俞爱凤患脑积水引起脑萎缩,经手术后,无好转迹象,病情越来越重。2011年去杭州市第七人民医院就诊,诊断为老年痴呆,并鉴定为伤残智力三级。2013年,经杭州市第七人民医院鉴定,俞爱凤为重度老年痴呆,被市民政局核准为重级智力残疾。目前,俞爱凤病情严重,生活不能自理,意识不清,连儿子不认识,俞爱凤自己也不能坐起来。为此,特申请宣告俞爱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俞爱凤长子周健为其监护人。经审查,俞爱凤退休在家,丧偶,育有二子一女,取名为:周健、周敏、周丽华。俞爱凤于2006年开始发病,2010年10月入浙江大学医学院治疗,出院诊断为脑积水。2013年7月9日,被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评定为智力残疾一级。2015年1月经浙江省人民医院诊断,俞爱凤病情较重,生活不能自理,大小便失禁,患有“阿尔茨海默病”。在本案审理中,本院委托杭州市第七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俞爱凤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俞爱凤患有脑器质性(脑积水)精神障碍(中度智能损害),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俞爱凤患病已多年,虽经治疗,但病情未得到改善。目前丧失了表达自己真实意愿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已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周敏作为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俞爱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鉴于俞爱凤平时由其长子周健照顾,其能承担监护责任,且周健本人无异议,故本院对周敏要求指定周健为俞爱凤监护人的申请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俞爱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俞爱凤的儿子周健为俞爱凤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于 雷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代书记员  章文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