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厂执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李书辉、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013)大民初字第1086号民事调解书与李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厂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书辉,李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厂执字第68号申请执行人李书辉。被执行人李伟。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大民初字第108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书辉与被执行人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书辉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大民初字第108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宝云审判员 胡 军审判员 冯爱民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庆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