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09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红兵,韦忠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红兵,韦忠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0916号原告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天陈路29号-5-2-5,组织机构代码45038606-X。法定代表人李小刚,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蔡忠瑜,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於有琳,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被告王红兵,男,1966年8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韦忠英,女,1969年6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红兵、韦忠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丽敏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佳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