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执字第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孟庆霞、石皓皓与路健刑事附带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庆霞,石皓皓,路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73-1号申请执行人:孟庆霞。申请执行人:石皓皓。被执行人:路健。本院在执行孟庆霞、石皓皓与路健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经查明被执行人路健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孟庆霞、石皓皓也提供不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单保光审判员 宋 杰审判员 蔡雁飞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淑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