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执保字第000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1-22
案件名称
文宏彬与葛红兵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执保字第00034-3号原告:文宏彬,男,196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被告:葛红兵,男,196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文宏彬诉被告葛红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文宏彬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葛红兵所有的价值17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葛红兵所有的房产价值100000元份额予以查封。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余明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唐嘉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