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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保字第000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1-22

案件名称

文宏彬与葛红兵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执保字第00034-3号原告:文宏彬,男,196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被告:葛红兵,男,196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文宏彬诉被告葛红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文宏彬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葛红兵所有的价值17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葛红兵所有的房产价值100000元份额予以查封。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余明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唐嘉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