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高商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王德锅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高港营销服务部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锅,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高港营销服务部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高商初字第32号原告王德锅。委托代理人曹某。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高港营销服务部。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德锅与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高港营销服务部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德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0元,减半收取为38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夏 阳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吴沁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