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驿民初字第35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原告陈钢诉被告张进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钢,张进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驿民初字第3508号原告陈钢。委托代理人吴云山、李昌建。被告张进才。原告陈钢与被告张进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600元,减半收取7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8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亚楠审 判 员 刘 林人民陪审员 邵 翔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丁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