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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巴法执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李学坤与加克拜克·巴扎拜,加那提·巴扎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学坤,加克拜克·巴扎拜,加那提·巴扎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巴法执字第245号申请执行人李学坤,男,汉族。被执行人加克拜克·巴扎拜,男,哈萨克族。被执行人加那提·巴扎拜,男,哈萨克族。申请执行人李学坤与被执行人加克拜克·巴扎拜,加那提·巴扎拜民间借款纠纷一案,巴里坤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巴法民一初字第2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被执行人加克拜克·巴扎拜,加那提·巴扎拜应归还申请执行人李学坤借款34054元,诉讼费54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10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加克拜克·巴扎拜,加那提·巴扎拜生活困难,涉执行案件多,无能力履行,申请执行人李学坤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且申请执行人李学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巴里坤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巴法民一初字第22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可申请恢复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丹  乃审 判 员 木  汉助理审判员 班 曼 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巴合提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