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利民初字第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高秋亭与郭树栋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秋亭,郭树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初字第370号原告:高秋亭,男,汉族。被告:郭树栋,男,汉族。本院审理原告高秋亭与被告郭树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秋亭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郭树栋在利津县××镇人民政府的工资收入11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高秋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郭树栋工资收入至11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汝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俞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