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屯民初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屯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屯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屯民初字第184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现住屯昌县。被告谢某某,女,汉族,现住屯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某某在规定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王丕琳人民陪审员  郑圣超人民陪审员  郑元福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邱荣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