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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王民初字第0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王前明、张国华与葛倩、刘厚彭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前明,张国华,葛倩,刘厚彭,王秀英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王民初字第0371号原告王前明。原告��国华。委托代理人张媛媛,泗阳县振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葛倩。被告刘厚彭。被告王秀英。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前明、张国华诉被告葛倩、刘厚彭、王秀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前明、张国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王前明、张国华负担。审判员 邢 军二0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陈小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