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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萧民一初字第01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安徽省邦和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许成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邦和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许成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萧民一初字第01492号原告:安徽省邦和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峰,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正荣,该公司凤山花园物业公司经理。被告:许成东,男,1964年3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邦和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许成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徽省邦和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安徽省邦和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邦和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安徽省邦和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宋治安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许 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