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正民城初字第00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城初字第00273号原告高某,男,1984年4月4日生,汉族,住正定县正定。被告王某,女,1990年12月7日生,汉族,住正定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王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原告负担100元。代理审判员  尹玉俭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胡倩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