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民城初字第00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城初字第00273号原告高某,男,1984年4月4日生,汉族,住正定县正定。被告王某,女,1990年12月7日生,汉族,住正定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王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原告负担100元。代理审判员 尹玉俭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胡倩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