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昌执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钟银华与郑祥珍、郑朝芬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银华,郑祥珍,郑朝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昌执字第1-1号申请人钟银华,男,1985年9月25日出生。被告郑祥珍,女,1931年10月25日出生。被告郑朝芬,女,1951年3月21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德昌民初字第602号民事判决书,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定义务。逾期后二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法定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郑祥珍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昌县支行有存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被执行人郑祥珍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昌县支行的存款:帐户1存款人民币420.00元;帐户2存款人民币13700.00元扣划至四川省德昌县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 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偏初扎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