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初字第045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杨术艺与深圳市城建环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深圳市城建环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术艺,深圳市城建环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深圳市城建环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4538号原告杨术艺,男,汉族,1968年5月18日生,住重庆市璧山县。委托代理人胡文龙,重庆竟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阳炳,重庆竟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城建环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路156号附百科A9-1、2号。负责人赵学力。被告深圳市城建环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保税区槟榔道1号吉虹研发大楼B栋6楼606-620。法定代表人史绍光。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术艺诉被告深圳市城建环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被告深圳市城建环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装饰工程施工地为重庆市綦江区,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适用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由该建设工程施工所在地即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审理。审判员 阮斐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