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登民一初字第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18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登民一初字第299号原告吴某某,女,汉族,1971年6月10日出生。被告李某某,男,汉族,1971年10月26日出生。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审查后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吴某某以找不到被告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某承担。审判员 杨军献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常自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