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刑执字第1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谷绍富抢劫罪,谷绍富盗窃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谷绍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刑执字第1391号罪犯谷绍富,河北人,现在天津市监狱服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6月18日作出了(1998)二中刑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谷绍富犯抢劫罪、盗窃罪对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抗诉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9月9日作出了(1998)高刑一终字第72号刑事判决,以抢劫、强奸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1月7日作出了(2000)高刑执字第11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12日作出了(2002)津高刑执字第11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本院于2005年11月1日作出了(2005)一中刑执字第369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02年12月12日至2020年6月11日,本院于2008年9月16日作出了(2008)一中刑执字第328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七个月,本院于2010年12月27日作出了(2010)一中刑执字第461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二个月,本院于2012年10月19日作出了(2012)一中刑执字第477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二个月,现刑期2002年12月12日至2016年7月11日止。天津市监狱于2015年3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谷绍富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谷绍富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获全监表扬五次。本院认为,罪犯谷绍富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谷绍富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2年12月12日至2015年7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发代理审判员 张建辉代理审判员 祁 洁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史军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