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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64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许X与上海X出租汽车有限公司、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X,上海X出租汽车有限公司,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6446号原告许X,女,19X年8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X村委十六队。委托代理人刘X,上海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X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17号48室。法定代表人陈X,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X,男,上海X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工作。被告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68号20层。负责人汪X,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袁X,男,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工作。原告许X诉被告上海X出租汽车有限公司、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X的委托代理人刘X,被告上海X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袁X经本院传���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故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X诉称,2014年8月27日22时10分许,原告骑自行车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上南路出永泰路南约30米处时,被被告上海X出租汽车有限公司驾驶员叶X驾驶的牌号为沪F**的出租车撞倒,致原告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叶X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原告伤势经鉴定,给予休息期30日,营养期30日,护理期15日。经查,被告上海X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系肇事车辆的所有人,被告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系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5,503.5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误工费3,007.60元,营养费900元,护理费675元,鉴定费1,000元,交通费500元,律师费3,000元,其中要求被告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剩余部分由被告上海X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承担。被告上海X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辩称,对事发经过和责任认定没有异议,同意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被告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书面辩称,对事发经过、责任认定、鉴定结果无异议,同意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医疗费以实际发生为准;营养费认可每天30元,共计900元、护理费认可每天40元,共计600元;误工费,2014年9月原告有1,158.56元的工资收入,虽然原告受伤但原告的四金缴纳并不减少,故认可误工费2,000元;交通费认可200元。鉴定费、律师费、诉讼费不属于交强险理赔范围。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7日22时10分许,原告许X骑自行车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上南路出永泰路南约30米处,与被告上海X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的驾驶员叶X驾驶的牌号为沪F**的轿车相撞,致原告受伤。事故经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交通警察支队的认定,叶X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后原告至上海市第九人民医院就诊,共花去医疗费人民币5,503.50元。2014年12月8日,原告伤势经上海市东方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许X因车祸致下颌皮肤擦伤、╋1牙松动,经拔出松动牙及对症治疗后(牙修复体已安装),目前恢复尚可,酌情给予治疗休息期30日、营养期30日,护理期15日。经查,被告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系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因原、被告未能达成赔偿协议,原告故涉诉。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行驶证、保单、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门诊就诊记录册、医药费发票、劳动合同、工资误工证明、银行流水、税单、交通费发票、律师费发票及原、被告当庭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如果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责任。本次事故经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被告上海X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的驾驶员叶X在本起事故中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故被告上海X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应当依法对原告因本次事故遭受的损失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作为肇事车辆交强险保险公司,应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审理中,被告上海X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对原告主张的鉴定费、律师费予以认可,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对于双方所争议的赔偿项目:1、医疗费,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凭证,结合病历等相关证据确定,经本院审核,医疗费确认为5,503.50元;2、营养费,根据原告的伤情,营养费按照30元/天的标准赔偿为宜,结合鉴定结论确定的营养期30天,本院确定营养费为900元;3、误工费,原告提供的劳动合同、工资误工证明、银行流水、税单等证据足以证明其误工损失,对原告主张的误工费,本院予以认可;4、护理费,根据原告的伤情,护理费按照40元/天的标准赔偿为宜,结合鉴定结论确定的营养期15天,本院确定护理费为600元;5、交通费,该费用应当以正式票据为证且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结合,原告虽无法提供相关的票据,但根据原告的受伤就医情况,交通费本院酌定为人民币200元。被告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后,仍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自负,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许X医疗费人民币5,503.50元,营养费人民币900元,误工费人民币3,007.60元,护理费人民币600元,交通费人民币200元,共计人民币10,211.10元;二、被告上海X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许X鉴定费人民币1,000元,律师费人民币3,000元,共计人民币4,000元。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4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82元,由被告上海X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树 雄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薛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