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76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许荣林与杞县汽车运输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杞县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荣林,王家玉,杞县汽车运输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杞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7697号原告许荣林。委托代理人汪俊,上海市海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家玉。被告杞县汽车运输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浩。委托代理人王耀旭。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杞县支公司。负责人张丙涛。委托代理人苗利闯,河南潘胜超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许荣林与被告王家玉、杞县汽车运输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杞县支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中保杞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荣林的委托代理人汪俊、被告中保杞县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苗利闯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家玉、被告杞县汽车运输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荣林诉称,2012年12月25日9时许,被告王家玉驾驶被告杞县汽车运输公司名下豫B7XX**货车与原告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在上海市浦东新区秀沿路出康梧路西约20米处发生碰撞,原告受伤致残。该事故交警部门认定被告王家玉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事故责任。此事故法院业已判决,但未处理后续治疗等费用。现原告诉请各被告赔偿后续医疗费6,425元(人民币,下同)、住院伙食补助费90元。被告王家玉、杞县汽车运输公司未具答辩。被告中保杞县支公司辩称,对事故的真实性、责任认定无异议,保险公司认为原告已治疗终结,不同意赔偿后续费用,不同意在法院的主持下调解解决。经审理查明,原告诉称的交通事故及责任认定属实。事故发生后,原告许荣林于2013年6月诉诸本院要求赔偿。同年12月,本院判决被告中保杞县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155,279.35元(仅限于一期费用)。2014年3月12日至3月17日,原告住院进行了二期内固定取出手术,又支出医疗费6,245元。另查明,豫B7XX**车在被告中保杞县支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额300,000元)及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上述事实,由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保险单、医疗病史、发票、本院(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21347号民事判决书及原、被告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根据生效判决及保险合同条款约定,本院确定由被告中保杞县支公司赔偿原告后续医疗费6,42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杞县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许荣林医疗费6,42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元;二、驳回原告许荣林的其余诉讼请求。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此款已由原告许荣林预交),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杞县支公司负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杞县支公司负担的受理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谈卫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马 骏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