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3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高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394号原告高某,农民,宁晋县人,现住宁晋县。委托代理人王军锐,河北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农民,宁晋县人,现住宁晋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为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审判员 孙丙申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庆红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