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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执字第6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万守美与台儿庄区房屋修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守美,台儿庄区房屋修建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台执字第684号申请执行人万守美,城镇居民。被执行人台儿庄区房屋修建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培刚,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万守美与被执行人台儿庄区房屋修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12)台民初字第8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万守美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台儿庄区房屋修建公司地址不明,且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台儿庄区房屋修建公司目前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待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再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2)台民初字第88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全国审判员  李思华审判员  王光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相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