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官执字第002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焦小明追偿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小明,周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官执字第00248-1号申请人:焦小明,男,1968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铜陵县。被执行人:周君,男,197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铜陵市。焦小明与周君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铜官民二初字004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周君在本院送达执行通知书后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冻结周君名下财产104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兵鹏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马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