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临商初字第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与胡红军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胡红军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商初字第482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负责人:袁军。委托代理人:芦振华。委托代理人:徐灵。被告:胡红军。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为与被告胡红军信用卡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已经还清欠款,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4元,减半收取32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负担审 判 员 周巧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代书记员 李爱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