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玉区法执字第2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佛安与被申请执行人罗树全、黎惠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佛安,罗树全,黎惠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玉区法执字第236-1号申请执行人陈佛安。被执行人罗树全。被执行人黎惠志。申请执行人陈佛安与被执行人罗树全、黎惠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3日作出的(2014)玉区法民初字第138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黎惠志于2015年2月11日直接归还借款45000元给申请执行人,之后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黎惠志在银行的存款200550.88元,该款扣除执行费3558元后余款196992.88元已由本院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已执行完毕。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玉区法民初字第138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伟东审判员 谭协飞审判员 陈其冬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周梦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