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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翠屏执字第6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胡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郭永康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健,郭永康,高县双河乡永兴采石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翠屏执字第688-1号申请执行人胡健,男。被执行人郭永康,男。被执行人高县双河乡永兴采石厂。法定代表人郭永康。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翠屏民初字第240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胡健与被执行人郭永康、高县双河乡永兴采石厂自行协商达成了:高县双河乡永兴采石厂将其采矿权(采矿许可证号为:C5115002010127120084800)和厂房及厂房内的机器设备等财产折价4025200元交付胡健抵偿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意见》第四百九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高县双河乡永兴采石厂所有的采矿权(采矿许可证号为:C5115002010127120084800)和厂房及厂房内的机器设备折价4025200元交付胡健抵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 路审判员 严越春审判员 朱 睿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周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