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陆民初字第6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蓝啟辉与陆川中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蓝啟辉,陆川中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陆民初字第647号原告蓝啟辉,男,197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陆川县。被告陆川中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陆川县温泉镇三峰东路北面18栋第一层B2商铺。法定代表人温威,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蓝啟辉诉被告陆川中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蓝啟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蓝啟辉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陈雪艾二〇一五年四月××日书记员 范思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