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安执字第00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李潮与蔡强国、陕西天同建设装饰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潮,蔡强国,陕西天同建设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安执字第00052号申请执行人李潮。被执行人蔡强国。被执行人陕西天同建设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义明,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潮与被执行人蔡强国、陕西天同建设装饰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蔡强国、陕西天同建设装饰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陕西天同建设装饰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有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陕西天同建设装饰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7411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 华审判员 王 方审判员 李晓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樊悦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