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27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蒋甲与蒋乙、蒋丙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2783号原告蒋甲。被告蒋乙。被告蒋丙。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蒋甲与被告蒋乙、蒋丙、刘某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蒋甲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秦 征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周晓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