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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27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蒋甲与蒋乙、蒋丙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2783号原告蒋甲。被告蒋乙。被告蒋丙。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蒋甲与被告蒋乙、蒋丙、刘某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蒋甲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秦 征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周晓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