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吴商初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李晓与钱云彬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吴商初字第147号原告:李晓。委托代理人:王俊乔。委托代理人:徐俊超。被告:钱云彬。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晓与被告钱云彬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于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晓撤回对被告钱云彬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0918元,减半收取10459元,由原告李晓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 锋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虞芳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