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蒲民初字第00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原告闫邦选诉被告周礼洪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邦选,周礼洪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蒲民初字第00353号原告闫邦选,男,1969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城关镇西府巷6号,居民。委托代理人张晓奇,陕西尧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礼洪,男,1981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开江县靖安乡荷叶坝村5组35号,农民。委托代理人韦建红,陕西省蒲城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闫邦选诉被告周礼洪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闫邦选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闫邦选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所享有的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邦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元,减半收取53元,原告闫邦选负担自愿负担。审判员 贺俊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彦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