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庄民初字第9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张怀珠与姜英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怀珠,姜英林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庄民初字第980号原告:张怀珠,男。被告:姜英林,男。本院受理原告张怀珠诉被告姜英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起的诉讼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案涉不动产位于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故本案本院没有管辖权,应移送至有管辖权的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耀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孟雯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