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初字第004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孙美文与张德木同居关系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张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00428号原告孙某某。被告张某某。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孙某某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审判员 胡海清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伊廷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