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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初字第004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孙美文与张德木同居关系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张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00428号原告孙某某。被告张某某。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孙某某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审判员  胡海清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伊廷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