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一初字第007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孙某某诉被告王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王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一初字第00793号原告:孙某某。委托代理人:杜某某,昌图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负责人:曹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闫某,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王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审判员 杨晓光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微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