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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三峡执字第001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宜昌集美加工贸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广汉市皇冠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昌集美加工贸有限公司,四川省广汉市皇冠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三峡执字第00116-1号申请执行人宜昌集美加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大道65号。法定代表人王晔,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四川省广汉市皇冠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西高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罗刚清,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宜昌集美加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省广汉市皇冠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9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宜昌中民二终字第00361民事判决书和本院(2014)鄂三峡民初字第0036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四川省广汉市皇冠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万元,或者扣留、提���其22万元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红秀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尹纪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