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三执行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江滨支行与福建三明绿韵城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江滨支行,福建三明绿韵城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福建竹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福建安益冷冻有限公司,连启发,余水娣,张新友,兰燕芬,颜耀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三执行字第23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江滨支行。负责人吴强,行长。被执行人福建三明绿韵城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连启发,经理。被执行人福建竹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218750-X。法定代表人罗裕宗,董事长。被执行人福建安益冷冻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连乐源,董事长。被执行人连启发,男,1975年7月3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余水娣,女,1976年4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新友,男,197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兰燕芬,女,196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颜耀军,男,196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江滨支行与福建三明绿韵城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福建竹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福建安益冷冻有限公司、连启发、余水娣、张新友、颜耀军、兰燕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江滨支行于2014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上列被执行人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人支付借款本金4988900元,利息1183586.47元(计算至2014年10月21日,此后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还款之日止)。二、福建竹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福建安益冷冻有限公司、连启发、余水娣、张新友、颜耀军、兰燕芬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负担案件受理费49721元;承担案件执行费58511元。本院在执行本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避免案件超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民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平审 判 员 赵东闽代理审判员 陈 敏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桦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