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固执字第003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周秋英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秋英,张常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固执字第00370-1号申请执行人:周秋英,女,1968年4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被执行人:张常书,女,1969年12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固民一初字第0057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张常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常书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常书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常书与其丈夫张国杰、儿子张浩、女儿张慧及张朝宇(张国杰父亲)等人为家庭成员,该户拥有国家财政补贴(粮补),该补贴发放在邮储银行固镇支行帐号为60×××16(户名为张朝宇),该存款系家庭共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常书家庭共有的帐号为60×××16(户名为张朝宇)中的存款5736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红岩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单莉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