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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执字第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汤秀菊与符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秀菊,符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执字第415号申请执行人汤秀菊,女,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被执行人符林,男,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申请执行人汤秀菊与被执行人符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永兴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3日作出的(2014)永民初字第983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4年10月13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汤秀菊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汤秀菊已受偿15000元,经我院依法穷尽执行手段,现已查明被执行人符林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2014)永执字第41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管辖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审 判 长  李文斌审 判 员  李国会代理审判员  张利兵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邝 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