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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民初字第18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深圳市四季青园林花卉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与袁富右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1844号原告深圳市四季青园林花卉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长青路430号302室01、02单元,组织机构代码:69300951-7。负责人蔡兴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钟丽清。被告袁富右,女,197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市。委托代理人林家宝、邱丽梅,福建冠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厦门市绿丰环境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龙山西路76号之二,组织机构代码:70548629-0。法定代表人王奕煌,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四季青园林花卉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与被告袁富右、第三人厦门市绿丰环境艺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因原告深圳市四季青园林花卉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深圳市四季青园林花卉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林晞吟代理审判员  刘亚乐人民陪审员  陈禄兴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辛 鹏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