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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莘商初字第8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山东莘县万邦商贸有限公司与东阿县宏润铸造有限公司、任庆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莘县万邦商贸有限公司,东阿县宏润铸造有限公司,任庆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莘商初字第868号原告山东莘县万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莘县魏庄镇政府西一公里路南。法定代表人梁春峰,公司经理。被告东阿县宏润铸造有限公司,住所:东阿县齐南路姜楼段北首路西。法定代表人赵广习,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佟杰,该公司经理。被告任庆喜,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莘县万邦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东阿县宏润铸造有限公司、任庆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莘县万邦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625元,减半收取为1381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8813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葛士俊审判员  陈宪广审判员  李庆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辛登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