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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中民终字第019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丁某乙、庞某等与丁某甲、丁某戊分家析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丁某甲,丁某乙,庞某,丁某丙,丁某丁,丁某戊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民终字第019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丁某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庞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某丙。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某丁。原审原告丁某乙。原审被告丁某戊。上诉人丁某甲因与被上诉人庞某、丁某丙、丁某丁、原审原告丁某乙、原审被告丁某戊分家析产及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4日作出的(2014)张民初字第011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2015年2月6日,原审法院向丁某甲发出催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限其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630元,逾���不交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述规定期限届满,丁某甲仍未交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丁某甲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 宏审 判 员  祝春雄代理审判员  林李金()二○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封雨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