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中民终字第019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丁某乙、庞某等与丁某甲、丁某戊分家析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丁某甲,丁某乙,庞某,丁某丙,丁某丁,丁某戊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民终字第019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丁某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庞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某丙。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某丁。原审原告丁某乙。原审被告丁某戊。上诉人丁某甲因与被上诉人庞某、丁某丙、丁某丁、原审原告丁某乙、原审被告丁某戊分家析产及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4日作出的(2014)张民初字第011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2015年2月6日,原审法院向丁某甲发出催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限其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630元,逾���不交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述规定期限届满,丁某甲仍未交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丁某甲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 宏审 判 员 祝春雄代理审判员 林李金()二○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封雨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