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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邹民催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淄博大尊商贸有限公司、刘恩照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淄博大尊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邹民催字第5号申请人淄博大尊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柳泉路**号*层**号。法定代表人刘恩照,经理。申请人淄博大尊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月3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淄博大尊商贸有限公司遗失的票据号码为32000051/21991275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该票据金额为5万元,出票人为邹平翔宇包装科技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山东邹平黑金经贸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4年9月4日,到期日为2015年3月4日。付款行邹平浦发村镇银行,申请人为持票人;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淄博大尊商贸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淄博大尊商贸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李峥嵘审判员  袁翠霞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青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