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1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孝菊诉马瑞华、魏作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孝菊,马瑞华,魏作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1114号申请执行人王孝菊被执行人马瑞华被执行人魏作胜王孝菊诉马瑞华、魏作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二初字第13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协议载明:被告马瑞华、魏作胜于2015年1月19日之前支付原告王孝菊20万元本金、2014年10月20日至2014年11月12日的利息1121元及2014年11月13日至2015年1月19日的利息1.2万元,共计213121元。马瑞华、魏作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王孝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马瑞华、魏作胜银行存款22530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小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