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丹民初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钱克生与蔡文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克生,蔡文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丹民初字第164号原告钱克生。委托代理人赵留铭,丹阳市里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蔡文峰。本院在审理原告钱克生与被告蔡文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无规避法律之处,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克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61元,由原告钱克生负担。代理审判员 熊 英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杭宇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