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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营执字第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冯超国与张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超国,张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营执字第270号申请执行人冯超国。被执行人张于。申请执行人冯超国与被执行人张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4日作出(2014)营民保字第11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或扣押、冻结等)了张于位于营山县城南镇兴旺街的住房及门市,现因张于已按判决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张于所有的位于营山县城南镇兴旺街4层2号的住房一套及门市一间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钟小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曹 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